交割违约处理
大商所
2021-10-29 10:54
一、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构成交割违约:
(一)在规定期限内,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;
(二)在规定期限内,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。
二、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:
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(手)=应交标准仓单数量(手)-已交标准仓单数量(手)
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:
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: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(手)=[应交货款(元)-已交货款(元)]÷(1-20%)÷交割结算价(元/吨)÷交易单位(吨/手)。
买方接到的是保税标准仓单的: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(手)=[保税应交货款(元)-已交货款(元)]÷(1-20%)÷保税交割结算价(元/吨)÷交易单位(吨/手)。
三、发生交割违约后,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(滚动交割的交收日)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。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,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,即视为已经送达。
四、构成交割违约的,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%的违约金给守约方,买卖双方终止交割。
五、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,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。
六、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,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,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%的罚款。
七、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,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。
八、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,按《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。
注:详见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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